公司要办年会没钱,扣工资…上班指纹打卡晚了25秒,扣工资…项目要的PPT标点都用了半角,扣工资…团建活动上多吃了一份甜点,扣工资……网上一查,各大大小小的公司扣工资的理由不要太多太清奇,然而这众多的扣工资理由,基本都是违法的!
一、案例简介
Z某2018年8月入职被某公司工作,就职岗位为调查员,离职前一年Z某每月平均工资为6564元。在职期间,公司以押金、风险保证金、承诺金的名义克扣Z某劳动报酬25291元;未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;未按照法律规定安排Z某年休假,也未支付相应年休假工资补偿;克扣Z某案件提成工资。此外从2022年8月起,公司停止向Z某派单,致使Z某待岗停薪。Z某遂找到我所提起仲裁。
【资料图】
二、法律依据
A1
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,被申请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,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,劳动关系建立。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在本案中,申请人受到被申请人的的管理和监督,受其考勤管理,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工资,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,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发放申请人2022年6月份工资后,再未向申请人发放其对应工资,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份工资5960元,2022年8月份工资6564元(按照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),2022年9月份工资1509元,以上共计14033元。另外,除未发放的基本工资外,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已完成的案件提成费用共计43520元。
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五十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被申请人应及时、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,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57553元。
A2
被申请人应支付以承诺金、风险保证金的名义克扣的劳动报酬25291元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: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本案中,自申请人2018年8月入职至2022年9月离职期间,被申请人以承诺金、风险保证金的名义无理克扣申请人每月劳动报酬共计25291元,该款项明显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代扣的工资款项,此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被申请人应予以全额返还。
A3
因被申请人违法行为,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29538元
申请人在职期间,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,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,且以押金、风险保证金的名义克扣申请人劳动报酬,另外,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起停止向申请人派单,致使申请人待岗停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,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2022年8月,申请人被迫无奈,向被申请人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,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签收。
本案中,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基于此,申请人被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合情合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申请人被迫离职,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29538元,理应得到支持。
A4
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劳动报酬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五条及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条之规定,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,用人单位应予以准许并保障劳动者享受该权利,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,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。本案中,申请人自2018年8月入职,2022年9月被迫离职,其工作年限已达4年多,其应享有年休假5天的权利。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申请人2020年年休假天数为3天其有权主张2020年尚未休年假2 天的工资。参照申请人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 6548.68 元计算未休年假工资为1204.35 元(6548.68 元/月+21,75元x2 天*200%)。
三、仲裁裁决
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Z某支付2022年7月工资 6843元、8月工资1930元,合计 8773 元;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除的承诺金21991元;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29469.06 元;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04.3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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